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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外资实验室应取得资质认定 2008年起施行

发布日期:2007-07-10      信息来源:郑州英诺色谱高科有限公司

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外资实验室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等有关事宜。
    公告说,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规范外资实验室的从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质量检测、校准活动,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外资实验室,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公告对申请资质认定的外资实验室应当符合的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境外投资者具有三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的业务经历;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人员等相关条件;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 idt ISO/IEC17025-1999)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详细内容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
作者:郑州英诺色谱高科有限公司